新進員工擔保書是企業(yè)錄用關(guān)鍵或涉密崗位錄用員工,往往希望其提供擔保,目的是在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或其他損害時,公司維護權(quán)利多一種可能性。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提出擔保,可能有兩種形式,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(物)的形式,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。
但是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;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”。因此,對于上述第二種形式,在目前,是被《勞動合同法》明文禁止的。
有的HR認為,不使用“擔保”,而是要求提供“保證”,行不行呢?這是不可以的。依據(jù)我國《擔保法》,“保證”是“擔保”的一種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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